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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雅安市雨城区**工作人员,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大道**1期**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原雅安市雨城区**项目地块拆迁安置过程中,虚构自己已怀孕、其子李某某与古某某已结婚以及古某某已怀孕的事实,利用伪造的怀孕B超单、结婚证,骗取拆迁安置各项费用共计494712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退缴涉案款494712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拆迁安置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莉琴

                            检察官助理:田茂华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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