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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1********,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银川市金凤区**园**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同事。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编造要给其父亲买房子的理由,向被害人周某甲借款3万元。周某甲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借款3万元后转给了罗某某。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编造房屋需要缴纳大税其妻子没钱交被困在市民大厅的理由,向周某甲借款1万元。为了让被害人相信,罗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冒充其妻子与其聊天,并将聊天记录发送给周某甲。周某甲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借款1万元转给了罗某某。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编造房屋还需要缴纳契税向周某甲借款3万元。为了让被害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罗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冒充其父亲,称三月底银行贷款就能下来,并将聊天记录发送给周某甲。周某甲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借款3万元转给了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收到7万元后,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游戏“凯旋棋盘”充值,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经周某甲多次催促,罗某某于立案前偿还周某甲14960元,剩余55040元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2020年4月29日,罗某某父亲向周某甲偿还58000元,周某甲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同事。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编造其丈母娘出车祸脑溢血住院,并伪造其丈母娘住院缴费医疗票据发送给被害人马某某,骗取马某某借款1万元。当日马某某通过支付宝将1万元转给罗某某,罗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50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范娟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有关涉案赃物已遂案移送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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