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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新村**栋**房内,共谋以刷单诈骗的方式骗取财物。胡某某使用QQ106958****(昵称“**吧”)添加被害人廖某某为好友,向其提供了用于刷单的购物链接。廖某某下单后,胡某某要求廖某某将款项支付至自己的支付宝,廖某某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了人民币3488元给胡某某。得款后,罗某某、胡某某平分上述款项。

同年7月,罗某某、胡某某搬到了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座**幢**房。8月17日,罗某某使用QQ199025****(昵称“**不萌”)添加被害人邓某某为好友,将发布刷单任务的群二维码发送给邓某某,邓某某进入刷单群后,胡某某使用QQ64296****(昵称“**佛”)向其提供了用于刷单的购物链接,邓某某下单后通过支付宝向胡某某指定的第三方平台支付了人民币9900元。案发后,第三方平台将上述9900元冻结并发还给邓某某。

2020年9月2日20时许,民警在**村**座**幢**房内抓获罗某某,扣押了苹果11手机1台、vivo手机1台、苹果8P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1台。同月23日14时许,民警在广东省廉江市**路与**路交汇处的**电竞(**店)抓获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天乐

检察官助理 霍丽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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