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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组**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群众亟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发售口罩的信息,通过微信联系诈骗了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080元、李某某人民币3680元后失去联系。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自首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71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481****。

2.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3.缴获的涉案物品:手机1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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