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3月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扶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湖北武汉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物资短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销售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信息。 

1.2020年2月11日晚,被害人任某甲在其微信朋友圈浏览罗某某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后,与罗某某联系购买250个口罩,约定每个口罩3.6元。被告人罗某某在无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让被害人任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900元,后将骗取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2月13日,任某甲为从中赚取差价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中间人段某某联系购买口罩,约定10000个口罩单价3.8元。段某某为从中获利1000元,联系任某甲购买口罩,约定10000个口罩单价3.7元。后任某甲联系被告人罗某某,任某甲为从中获利3000元,与罗某某约定10000个口罩单价3.4元。被告人罗某某在无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要求任某甲先向其支付宝转账34000元,为骗取被害人信任,罗某某在淘宝购买两个口罩发货给被害人王某甲。罗某某共骗取财物34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任某甲向王某甲退款3500元,段某某向王某甲退款1000元。

3.2020年2月16日,任某乙(任某甲朋友)看到任某甲朋友圈销售口罩的信息后,为从中赚取差价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信息。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微信联系任某乙,约定购买1.5万个口罩单价3.5元。后任某乙通过任某甲联系到被告人罗某某,任某乙为从中获利3000元,与罗某某约定购买1.5万个口罩单价3.3元。被告人罗某某在无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要求任某乙向其微信和支付宝转账49500元,为骗取被害人信任,罗某某在淘宝购买两个口罩按任某乙提供的收货地址发货给被害人王某乙。罗某某共骗取财物495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任某乙退款15000元,任某乙向王某乙退款20000元。

4.2020年2月18日,任某乙为从中赚取差价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王某丙通过中间人王某丁等人联系购买口罩,约定购买10000个口罩单价4元。王某丁为从中获利5000元,联系任某乙购买口罩,约定10000个口罩单价3.5元。后任某乙联系被告人罗某某,任某乙为从中获利2000元,与罗某某约定购买10000个口罩单价3.3元,被害人王某丙通过蒋某某支付宝向任某乙建设银行卡转账40000元,任某乙向王某丁转账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在无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要求任某乙向其农业银行卡转账33000元,未向被害人发货。罗某某共骗取财物33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丁等人向王某丙退款40000元。

5.2020年2月18日,任某乙为从中赚取差价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姚某某微信联系任某乙,约定购买10000个口罩单价3.45元。后任某乙联系被告人罗某某,任某乙为从中获利1500元,与罗某某约定购买10000个口罩单价3.3元。被告人罗某某在无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要求任某乙向其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33000元,未向被害人发货。罗某某共骗取财物33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6.2020年2月18日,任某乙为从中赚取差价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过中间人王某戊联系购买口罩,双方约定2万个口罩单价3.5元,李某某向王某戊转账75000元;王某戊为从中获利2000元,联系张某某购买口罩,向张某某转账73000元;张某某为从中获利1000元,联系任某乙购买口罩,向任某乙转账72000元。后任某乙联系被告人罗某某,任某乙为从中获利6000元,与罗某某约定购买2万个口罩单价3.3元。被告人罗某某在无资质和货源的情况下,要求任某乙向其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66000元,未向被害人发货。罗某某共骗取财物66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潮州市潮安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盒、口罩;2.书证:受、立案文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口罩销售资质及货源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骗取他人财物216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斐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