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罗**,男,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新野县居民乔**通过新野县五星镇人李**认识了李**的哥李**(另案处理),李**在对罗**的具体身份不清楚的情况下,多次向乔**谎称罗**和武汉军区有关系,可以帮助其儿子上军校,取得了乔**的信任。在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李**带领乔**多次到湖北省武汉市见到被告人罗**,二人谎称找军区领导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陆续骗取乔**119900元。
之后,因李**和被告人罗**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李**隐瞒自己曾和杨*是狱友的身份,又谎称杨*(另案处理)在部队有关系可以帮助乔**的儿子上军校,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二人谎称找杨*的一个军区退休老干部亲戚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陆续骗取乔**133500元。之后,三人均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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