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9********,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河南省**中介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市**县玉**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在利用网络销售服装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4020元,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7200元、价值1249元电竞椅1台,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00元,合计骗得人民币1236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日,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支付1220元购买衣服鞋子。同年1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微信号被封需要好友转账解封才能发货,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800元,后未发货,也拒绝退款。
2.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钱某某成为被告人罗某某的服装销售代理,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可帮其找网红打广告来增加服装销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微信转账6800元。因实际未打广告,被害人钱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罗某某退款,被告人罗某某谎称给其购买1台电竞椅方可退款。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钱某某以1249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1台傲风牌电竞椅邮寄给被告人罗某某。后被告人罗某某谎称丢了一件羽绒服,向被害人钱某某借款。被害人钱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叶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4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被害人钱某某1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还全部赃款,其中退还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4020元,退还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账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取的手机微信、支付宝、QQ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沐杰
检察官助理丁建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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