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西湖区孺子路尚客优酒店谎称有“零用贷”项目,邀被害人欧某某一起投资;当日欧某某便给罗某某转款15000元;当晚,二人到夜总会娱乐,并将上述部分资金用于消费,后欧某某获得消费退款2100元;26日,欧某某再次给罗某某转款5000元。罗某某将上述余款打赏网络女主播。10月1日,罗某某有“平安贷”项目邀欧某某投资,当日欧某某给罗某某转款7000元;罗某某得款后用于网络赌博等。
2019年10月23日,侦查人员在本市西湖区**庙**号**室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罗某某与欧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打赏主播记录截屏、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2.49万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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