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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以帮被害人郑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虚构其亲戚是鹰潭市交警大队的人员、考驾驶证可以包过以及可以买到真的驾驶证等事实,先后骗取郑某某人民币共计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9日,其亲属退赃18000元给郑某某,郑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罗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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