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9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到湖南二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工期间,伙同他人使用公司提供的“关键词”客户资料和“话术表”给持有关键词的多名客户打电话谎称可为其代出售骗取信任对其诈骗。

1、2014年9月5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李某甲,李某乙(在逃)冒充买家,罗某甲(另案处理)冒充二六公司技术经理,该三人以高价收购李某甲持有的"感应水龙头"关键词为由,骗李某甲向二六公司付款6万元制作了微信商城。该按4.8万元的20%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2400元。

2、2014年10月22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陈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冒充买家,沈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以高价收购陈某甲持有的"乐器培训"关键词为借口,骗陈某甲向二六公司付款5万元制作转服务,陈某甲于2014年10月22日向二六公司付款5万元。该按2万元的10%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2000元。

3、2014年11月7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彭某某,陈某乙冒充买家,其他员工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以高价收购彭某某持有的“客房预订”关键词为由,骗彭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2万元制作微商城。该按1.2万元的10%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1200元。

4、2014年11月19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邱某某,陈某乙冒充买家,其他员工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以高价收购邱某某持有的“毛绒玩具”关键词为由,骗邱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1万元制作运营方案。

5、2014年11月28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翁某某,罗某甲冒充买家,其他员工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以高价收购翁某某持有的“中国工程爆破”关键词为由,骗翁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2万元制作微商城。该按1.6万元的7.5%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1200元。

6、2014年12月5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易某某,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买家及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易某某持有的“中国建材信息”关键词为由,骗易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1万元制作运营方案。该按1万元的4%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400元。

7、2014年12月17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徐某某,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买家及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徐某某持有的“家居”关键词为由,骗徐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1万元制作运营方案。该按1万元的4%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400元。

8、2014年12月20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董某某,羊某某冒充买家,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董某某持有的“中国室内装饰”关键词为由,骗董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1.5万元制作运营方案。该按9千元的4%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900元。

9、2014年12月24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贺某某,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买家及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贺某某持有的“中国红富士网”关键词为由,骗贺某某向二六公司付款8000元制作运营方案。该按8000元的6%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480元。

10、2015年1月19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郑某某,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买家及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郑某某持有的“真空网”关键词为由,骗郑某某向二六公司分两笔共付款6万元制作转服务。该按6万元的4%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2400元。

11、2015年1月23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程某某,羊某某冒充买家,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程某某持有的“汽车电器销售”关键词为由,骗程某某分两笔共向二六公司付款6万元制作运营方案、转服务。该按6万元的6%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3600元。

12、2015年2月2日,罗某某以业务员的身份联系曹某某,羊某某冒充买家,二六公司其他员工冒充技术经理,该三人预谋后以高价收购曹某某持有的“口腔”关键词为由,骗曹某某向二六公司分两笔共付款7万元制作运营方案、转服务。该按7万元的6%提成,此笔业绩该获提成4200元。

以上共计查证落实罗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9.3万元,罗某某违法所得23180元。2019年10月25日,罗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3180元,并通过渑池县公安局退赔给湖南二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名被害人底某某,取得了底某某的谅解。

二、2015年4月左右,罗某某到湖南麦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提供的“关键词”客户资料和“话术表”给持有关键词的客户打电话谎称可代为其出售骗取信任进行诈骗,罗某某违法所得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签单表和业绩表、银行账单、报案材料、收到条、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李某甲、邱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犯许卫某某、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他人组织安排下,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注册的关键词为诱饵,结伙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12名),参与诈骗金额39.3万元,数额巨大,违法所得243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罗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3180元,并已通过渑池县公安局退赔给被害人,并自愿再上缴违法所得12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珲

202091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咀**号,电话1536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