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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在“soul”APP、QQ上推送色情信息,假装可以陪睡,上门服务等,与被害人谈价钱,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收费。随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闲鱼假链接后台,让男顾客点击链接,表面上为一个闲鱼购买交易记录,实际上是为Q币充值,接着罗某某再通过淘宝销售骗来的Q币获取现金,从而骗得被害人钱财。

现查实:

 1、2020年7月5日,被害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被被告人罗某某用上述手法诈骗人民币495元。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在人民币990元。

3、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98元。

4、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80元。

5、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95元。

6、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80元。

7、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90元。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于兴宁市***苑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获得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网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微信截图、手机截图、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 刘青青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手机三部,上网卡一张,谅解书两份。

  7.随案移送谅解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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