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4********,汉族,大专肄业,系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荆门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同年5月,罗某某谎称公司即将开展团建业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宫某某投资20万元入股经营,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宫某某在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占股40%。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罗某某多次以公司购车、需要资金周转、拓展业务、举办活动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宫某某共计359.2194万元,其中,在罗某某的欺骗下,宫某某向罗某某银行账户转账58.8435万元、微信及支付宝转账57.8264万元,向罗某某指定的王某某、谢某某、金某某、雷某某、姚某某、路某某、代某某、曾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账户转账共计262.5495万元。罗某某将骗取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偿还债务、购买车辆、打赏女主播等,未用于公司实际经营。
案发前,罗某某偿还被害人宫某某52万元,剩余327.2194万元尚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曾某某、万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锋
检察官助理:寇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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