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移送至遂平县公安局,2020年5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曾某甲、曾某乙(均另案处理)在TT语音APP上冒充“和平精英”游戏主播身份,虚构向被害人免费赠送游戏皮肤、道具、免费充钱的事实,哄骗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向其提供微信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然后指导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随后又哄骗被害人将其微信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删除,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471.36元、苏某某人民币579.05元、周某某人民币4280元、黄某甲人民币650元、秦某某人民币16256.88元,共计人民币25237.29元。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黄某乙、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截图、微信详情截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等;6.辨认笔录:曾某甲辨认罗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237.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曾某甲、曾某乙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的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贺
检察官助理:马瑞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