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镇**路116号附2号,现住自贡市**区**街**小区**栋**单元4楼1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缺钱用,产生骗钱之意,在微信群中聊天时,寻找到被害人张某某正需要医用口罩,遂转发别人贩卖口罩的聊天记录和口罩图片骗取其信任,虚构自己有1590个口罩以每个人民币4元出卖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300余元,收款后将其微信拉黑。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鉴(电物)[2020]31号检验报告。
5.手机聊天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杜艳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四川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4楼15号。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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