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5********,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南川区****学校讲师,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左右,被告人罗某某的侄儿陈某甲从罗某某的QQ空间内看到一女生照片,从罗某某处得知该女生名叫王某某,遂要求罗某某以介绍朋友的名义,将王某某的QQ号码给自己。后罗某某将自己注册的QQ号(162135****)给陈某甲,冒充“王某某”的身份与陈某甲接触,随后两人开始以恋人身份交往,2018年6、7月份,罗某某又以自己注册的另一个QQ号(335627****)冒充“王某某妈妈”的身份与陈某甲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在用“王某某”、“王某某妈妈”的身份与陈某甲交往以及联系期间,以“王某某”需要购买手机、“王某某妈妈”生病需要检查、做手术、生活费等名义向被害人陈某甲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225050.71元。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骗来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已将所骗的225050.71元归还给陈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封装笔录;6.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电物)【2020】19号检验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 蓝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栋*-*(电话号码1832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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