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负责接待被害人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急聘会员。会员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后,推广人员(外宣部)提成55元,会员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后,推广人员分成20元。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蚂蚁网盟APP中担任推广员,在网络上推广蚂蚁网盟招聘兼职,推荐被害人进入蚂蚁网盟房间,由培训人员引导被害人充值会员,交纳会员费,涉案金额共计34920元,非法获利19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目前其已退赃34920元。2020年5月13日,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的批复、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归案经过补充说明、银行流水、台州专案系统数据、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电子数据:台州专案相关材料(附光盘);
3.被害人张某甲、冯某某、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向某某、应某某、詹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某甲、 程某某、阮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孙某乙,晁某某、李某某、张某丙、杨某某、任某某、张某丁、尚某某、刘某某、申某某、唐某某、王某丙、马某某、王某丁、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罗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灵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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