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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永德县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因和临沧市临翔区**租车行李某某租车并认识。2019年7月间,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云******轿车在境外查扣一事找罗某某帮寻回。被告人罗某某虚构需打点关系、可把境外车辆开回来,谎称车子已来到临翔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费用共计人民币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手机壹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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