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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7日、6月10日、6月13日、6月1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加油站担任加油员工作期间,通过挂失客户加油卡补办新加油卡的方式窃取客户加油卡(金额共计4万余元),后又将盗取的加油卡以八折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3892元,后被控告,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王某某;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加油卡的方式,隐瞒真相,低价卖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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