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虚构以做汽车配件生意为由,以转卖平分为幌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进货款167000元,后用于个人还贷。为避免陈某某怀疑,罗某某以汽车配件经营收益的名义先将106700元转给陈某某。
2.同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再次虚构有一笔汽车配件生意,先由“叉叉”作为承购人转账4万元订金到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再虚构赵某某作为供货商的身份,利用赵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83375元的进货款,用于个人还贷。
3.同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先由“叉叉”作为承购人转账3万元订金到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再利用赵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2835元的进货款,用于个人还贷。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还20000元给被害人。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光盘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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