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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成都市郫都区******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罗某某向沈某谎称其舅舅是成都市郫都区副区长,承诺收取沈某人民币120万元为沈某因涉嫌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父亲办理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后以向办案人员送礼等为由,从沈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耗用。

2020年8月6日,民警前往成都市锦江区**路**号**苑**栋**单元**号被告人罗某某的暂住处,通过罗某某家属电话联系罗某某要求其返回家中,后罗某某至**号门门口时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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