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94********,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住*******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阿成”、“阿飞”(均在逃)等人在东莞市**镇**大厦*楼***室成立一家名叫东莞市**置业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后通过在58同城网上发布招聘司机的信息,以入职需要交纳服装费为名多次骗取前来应聘的求职者的钱财。2019年7月18日至7月23日,罗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东莞市**置业有限公司先后诈骗了五名应聘者共计8200元。具体包括:被害人陈某甲1800元、被害人方某某1600元、被害人凌某某1600元、被害人佟某某1600元、被害人钱某某1600元。事后,罗某某退回1600元给钱某某。

二、201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唐某某、朱某甲、寇某某、苏某甲、梁某某、李某甲、陈某乙、黄某甲、李某乙、刘伟、苏某乙、黄某乙、潘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丙(在逃)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成立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以招工为名实施诈骗。该犯罪团伙人员结构如下:股东:罗某某、朱某乙、唐某某、寇某某;主管:罗某某,负责面试司机;业务员:苏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苏某乙、潘某某等人,负责在58同城上招聘司机到公司面试;刘某某负责看风,看到应聘司机过来面试就在微信群发信息通知其他人,应聘司机面试交钱后就负责看好应聘司机,指导应聘司机离开公司;寇某某、梁某某负责假冒公司的司机,以该公司濒临倒闭、拖欠工资、要司机垫付油费等理由诓骗应聘公司辞职;苏某甲负责用微信二维码收取司机服装费,统计公司收支和个人业绩,发放工资。

该犯罪团伙以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58同城上发布高薪招聘司机的广告,当被害人有意应聘投放简历或通过广告上联系电话联系该公司业务员时,该公司业务员就会通知被害人到公司应聘,由罗某某负责与被害人面试并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司机擅自离职要交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违约金,然后要求被害人交纳1600元的服装费,称上班满10天可报销),并使用苏某甲的微信(微信号:SU13737353500)二维码收取被害人服装费,后交由梁某某假扮公司司机带被害人熟悉工作。在交流期间,梁某某则以该公司濒临倒闭、拖欠工资、要司机垫付油费等理由,诓骗被害人辞职,被害人因害怕辞职要交违约金,事后就不敢再去该公司上班和追讨服装费,以此诈骗被害人交纳的服装费。从被害人中诈骗得来的款项,负责联系该被害人面试的业务员能分得28%,负责劝导被害人辞职的梁某某能分得10%,其余款项扣除给公司日常支出外,由罗某某、寇某某、苏某甲、朱某乙、唐某某进行分红。

经核实,该犯罪团伙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以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曾某某、石某某等48人,诈骗金额共计75900元。期间,退回被害人郑某某1000元,陈某丁1600元,张某某1000元,郁某某1200元。

经侦查,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商务旅馆***房抓获罗某某,并缴获作案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及唐某某等十三名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4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