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镇**村**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入职广州市康某某美义齿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一职。2019年9月初,被告人罗某某自称是广州市康某某美义齿有限公司的老板,以公司进行“充3万元,送40颗义齿”活动为由,欺骗广州市荔湾区彩虹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刘某某,让其转账人民币3万元到其个人账户而未上报公司,随后,罗某某将该笔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俊
检察官助理:陈梓煌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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