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6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暂住本市南山区**街**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罗某甲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被害人张某某遂与罗某甲(其自称名字为“陈某某”)互加微信联系。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并以带张某某投资外贸专柜并许以高回报为由骗走张某某人民币26000元。2018年1月,在未经营手机店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甲以向张某某销售手机的方式骗走张某某人民币11788元。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甲不再联系被害人张某某。

2018年5月4日,民警在本市南山区**街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2.书证: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材料,住院费用明细,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查缉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