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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番禺区**路**街**房。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始,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区东涌镇,以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邹某某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向其支付报建费用共计人民币3,086,000.00元。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还利用被害人邹某某对他的信任,以钟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名义向邹某某借款人民币312,000.00元,后将所谓借款占为己有。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罗某某向邹某某退还人民币105万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应民警要求到鱼窝头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所作供述及辩解;

2、缴费通知、银行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5、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6、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26册。

3、被告人罗某某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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