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沉溺赌博,于2019年8月份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虚构“转让车辆过户、借钱治病、购买股票、及借钱贩毒”等理由,对被害人韦某某实施诈骗。经统计,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及支****,向罗某某支付共计11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5-7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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