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市,现住庄河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上查询搜索到“口罩批发现货商”的公众号,后罗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eiwei****,昵称为“烟草只是用来掩饰疼痛”的微信号添加公众号提供的微信群二****,支付9.9元的入****费后进入 “货源渠道交流学习****5注意防骗”的微信****。进****后,罗某某将他人发在****里的与口罩相关的视频和资料进行保存用于诈骗。
2020年2月13日上午,被害人李某甲用微信账号lm311723****,昵称为“晓鸥”的微信添加被告人罗某某的昵称为“烟草只是用来掩饰疼痛”的微信****。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罗某某了解口罩价****,罗某某将事先在****内保存下来的口罩视频和照片以及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给李某甲,在得到李某甲的充分信任后,李某甲向罗某某订了10000个口罩,双方约定单价为2.5元,但李某甲必须先打定金5000元,尾款待李某甲收到货后再打。李某甲遂通过微信分两次向罗某某共转账5000元,罗某某收到款后将李某甲微信拉黑并通过微信提现将钱款转至自己的卡号为6217*****8571的**银行卡内,同日罗某某到庄河市**的建设银行ATM机取现用于家用。诈骗成功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昵称“烟草只是用来掩饰疼痛”改为“嫣然一笑终成梦”。
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吕某某通过“货源渠道交流学习****5注意防骗”微信群与被告人罗某某加为好友,吕某某向罗某某了解口罩的相关信息,为取得吕某某的信任,罗某某将之前保存的口罩照片、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以及银行卡号照片发给吕某某,并与吕某某视频,取得吕某某的信任后,吕某某向罗某某订购10000个口罩并通过自己浦发银行(卡号为62179222******)将定金5000元转到罗某某上述建行卡中,罗某某收到款后便将吕某某的微信号拉黑,骗取来的钱款被个人消费使用。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诈骗钱款已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吕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ATM机的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媛媛
检察官助理:张长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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