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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2日、12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7日重报起诉,2019年9月8日、11月23日,2010年2月8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各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冒用段某某、郭某某等14人的医保卡(特殊病卡),在****大学****医院等13家医院开领药品(经鉴定金额为2555917.6元人民币),进行销售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医保卡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鉴定意见七册、光碟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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