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津市**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7日被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人皮某某(已判决)合谋利用虚拟的格伦资本网络平台炒纽约黄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2人出资购买了完全由其掌控的格伦资本网络平台及电脑、手机、电话卡、微信号、银行卡等物品,邀集了同案人皮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决)及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老马”(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津市**小区租房、**小区**房、澧县某小区租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及同案人利用各自配备的电脑、手机、微信等先以年轻女子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邀请被害人炒格伦资本网络平台中的纽约黄金,以有分析师指导炒纽约黄金能牟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炒黄金充值的资金及佣金、等额充值等资金。期间,罗某某、皮某某系该犯罪团伙的总负责人,皮某某、金某某系**小区窝点的负责人,被告人及各同案人同时还担任分析师角色,并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为更加方便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集众人之意见形成了成熟的“话术剧本”。经调查,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该犯罪团伙共骗取了被害人万某某、杨某甲、宋某某、杨某乙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77843.32元。
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案件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业绩截图,租房协议,津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宋某某、万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人皮某某、皮某某、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洪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津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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