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乡**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以租代购方式购买了一辆二手轻型货车(粤BA2****,北汽品牌旺威型号),月供每月是3300元人民币(银行自动扣缴);车辆过户至被告人罗某某所在的公司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被罗某某用于货拉拉的业务;2020年 2月许,被告人罗某某因自己公司、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拟出售上述车辆,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出售车辆信息;被害人易某甲通过朋友获悉该信息后,与罗某某取得了联系;经多次联系后双方于2020年2月29日在龙岗区**街道**路 **号会面,罗某某隐瞒其分期付款购车的事实,双方谈好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 ,以68888元人民币交易上述车辆,被害人易某甲先行支付车辆交易款项部分46888元人民币,余款待车辆过户后再行结清余款,当日,被害人易某甲委托亲友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罗某某车辆交易款项部分46888元,罗某某将车辆交付给易某甲;同年3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以过户为名、在龙岗区**街道**广场从被害人易某甲手上拿到上述车辆,但次日告知被害人易某甲车辆过不了户,并谎称车被车行拖走了,被害人易某甲要求退回车辆交易款项,同年4月6日,罗某某退回给易某甲3000元人民币并答应于2020年4月底退回车辆交易款项余款;同年4月10日,罗某某将上述车辆交给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租给他人,由他人缴纳车辆的月供贷款;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易某甲支付的车辆交易款项用于偿还其他方面的贷款等,因其尚有二十多万的债务,无法偿还被害人易某甲,便不再回被害人的微信,并更换了电话,导致被害人无法联系上被告人罗某某。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街道**村**栋**楼出租屋将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检察官助理:张胜惠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易某乙《起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