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高中文化,住汉川市**农场**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汉川市**农场**区自己家中,在没有口罩及口罩来源情况下,向其手机微信群及微信好友发送有口罩出售的虚假消息,从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8元、吴某某198元、杨某某10980元、韩某某110元、伍某某660元、唐某某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韩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的陈述;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汉川市**农场**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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