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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街**号。2020年3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0日经长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陌陌”app上以打招呼方式发布虚假放贷信息,吸引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好友。被告人罗某某以向被害人虚假承诺能够办理贷款,但需被害人提供押金或欺骗被害人提供参与合伙投资放贷本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甲、廖某某、吴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8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00元。

4.2020年2月15日、25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骗得被害人熊某甲人民币3600元。

5.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骗得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600元。

6.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0元。

7.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七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赔偿情况说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乙、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雨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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