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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因在网络上被他人诈骗而萌生采用相同方式实施诈骗。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自己使用的昵称“罗大少”的微信朋友圈虚构自己有口罩、耳温枪等防护用品出售的信息,被害人翁某某通过朋友魏某某介绍与被告人罗某某微信联系购买耳温枪,后罗某某谎称有货并与翁某某协商以每把耳温枪人民币330元出售100把,需先支付30%订金即人民币9900元,被害人翁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订金人民币9900元,被告人罗某某收款后即将被害人翁某某微信拉黑,让其无法联系自己,而后将人民币9900元分三次提现至银行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室家中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扣其作案用的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退赔人民币9900元给被害人翁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单、支付宝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6.提取笔录:提取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6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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