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藏族, 中专,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91********,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红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索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先后三次在成都市金域国际公寓、金域国际公寓附近的三国茶楼和红原县郦湾温泉酒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扎金花 ”的方式,通过佩戴隐形透视眼镜和使用密码牌隐瞒其真相,骗取唐某某人民币9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红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索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先后三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唐某某人民币9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索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华
检察官助理:雍琳
(院印)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地点为红原县**镇**路**号;
2.起诉书一式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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