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可以办理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证为由,与开设培训机构的刘某某合作,刘某某负责本地招生,罗某某负责办证,刘某某招生多人后先后将45200元办证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罗某某,罗某某至今没有办理相关证书,也不予以退款。
2、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罗某某以可以为莫某某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莫某某承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让莫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现金等方式先后给其19200元。
3、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罗某某以可以为彭某某办理会计证书为由,编造政策不允许等理由,对彭某某承诺办完证之后退还多交的资金,并在网络上制作假营业执照、毕业证书骗取彭某某信任,让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账给其13500元。
4、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罗某某以可以为李某甲办理普通话证和教师资格证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李某甲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让李某甲通过微信方式先后转账给其17200元。
5、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之间,罗某某以可以为李某乙办理本科毕业证以及教师资格证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李某乙承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并在网络上制作假的营业执照、毕业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骗取李某乙信任,李某乙通过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转账给其135955元。
6、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之间,罗某某以可以为许某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许某某承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并在网络上制作假的营业执照、毕业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骗取许某某信任,许某某通过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转账给其691500元。
7、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之间,罗某某以可以为魏某某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魏某某承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并在网络上制作假的营业执照、毕业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以骗取魏某某信任,魏某某通过通过支付宝方式先后转账给其196860元,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先后退还给魏某某44300元,尚有152560元未退还。
8、2019年3月4日至12日期间,罗某某以可以为张某甲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张某甲承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让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转账给其22500元。
9、2019年3月25日,罗某某以可以为周某某办理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为由,并在网络上制作假营业执照、毕业证书骗取周某某信任,让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其2000元,罗某某将该钱用于个人消费。
10、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罗某某谎称可以为尹某某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尹某某先后将124050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账给罗某某,罗某某至今没有办理证件,也没有退款。
11、2019年3月至6月期间,罗某某以可以为王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由,编造办理证书需要认证、找关系疏通、缴纳学费等理由,对王某某诺办完证后退还资金,让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转账给其5500元。
12、2019年4月18日,罗某某以可以为张某乙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在网络上制作假的营业执照、毕业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以骗取张某乙信任,张某乙通过支付宝方式转账给其3000元,罗某乙将该钱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衡阳市教育局回复函、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魏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彭某某、莫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冬军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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