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兴宁市**镇**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因网上赌博欠债,想到以卖手机为由套现一笔钱。于是通过微信找到此前向其买过手机的老顾客巫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谎称自己有一部苹果牌iphone l1pro手机出售,在网上和巫某某谈好价格后,巫某某用其支付宝转给被告人罗某某7500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罗某某把巫某某的微信拉黑,尔后被告人罗某某又用支付宝转账还给巫某某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某某骗得巫某某钱后用于其个人开支。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回诈骗款给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芳

检察官助理:刘媚村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