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7********,汉族,初中,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上午8时左右,在荆州区**路**酒店**号房间,从其上衣内侧口袋铁盒中拿出红色麻果二颗、冰毒一小袋以200元人民币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朱某某当场支付200元现金后当场吸食。2019年3月24日上午9时左右,罗某某、朱某某、鲁某某三人在荆州区**路**酒店**号房间被抓获,三人经现场检测尿检均呈阳性。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罗某某上衣内侧口袋铁盒中查获毒品麻果83颗,净重7.85克;冰毒9包,净重2.12克,从麻果、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麻果、冰毒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户籍信息;罗某某、朱某某、鲁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毒品搜查、称重、扣押笔录;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抓获、现场搜查、毒品称重视频、被告人罗某某讯问视频及证人询问视频等电子证据;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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