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谋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镇**村**号**号,捕前住泸水市**镇**路**号**楼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从崔某某处以每颗25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小红牛”后,将“小红牛”以每颗30元或35元的价格在泸水市六库镇青山公园路口、金都宾馆附近、出租房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杨某丙、虎某某、肖某某、杨某甲等人。2019年4月17日21时许,泸水市公安局民警在六库镇青山路17号路边将罗某某抓获,当场从罗某某右边裤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小红牛”可疑物2小条,共8颗,及随身物品。经称量,从罗某某右边裤包内查获“小红牛”可疑物毛重0.8克,净重0.3克。全部提取送检,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在其出租房内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小红牛”。最后一次是2019年4月17日19时许,在六库镇青山路17号3楼罗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杨某甲跟罗某某一起用罗某某自制的吸毒工具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小红牛”,杨某甲吸食了3颗,罗某某吸食了2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吸毒工具1套、农业银行卡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清单、手机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怒)公(司)鉴(理)字[2019]20号;6.搜查、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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