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小区****房。因吸食毒品摇头丸于2020年9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2020年春节期间向一名外号叫“**”(具体姓名身份暂未查清,在逃)的男子以110元一粒的价钱购买了25粒毒品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后,2020年6月份至2020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在英德市**镇**大道旁公园、**街道**欢乐世界门口、**街道**路**宾馆门口将毒品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贩卖给谢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共非法获利42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1日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在英德市**路**欢乐世界门口抓获涉嫌吸毒人员罗某某,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摇头丸8粒。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罗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摇头丸样本检材中检出MDMA成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摇头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