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三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街**号1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经传唤无理由拒不到案,新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8月17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并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2018年期间多次以350元每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等人。
1.2018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路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冰毒3克、麻古10粒(约1克)。
2.2018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邵阳市**学校岔路口往**公园附近的租房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冰毒1克、麻古7粒(约0.7克)。
3. 2018年3月5日19时许、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邵阳租房内先后安排肖某某帮其两次贩卖200元的冰毒及麻古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将400元毒资微信付款给罗某某。
4.2018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邵阳租房贩卖给肖某某卖1000元的冰毒2克及麻古10粒(约1克)。
5.2018年3月8日凌晨4点、22时,被告人罗某某在其邵阳租房内先后两次贩卖给肖某某共500元的冰毒及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邵县公安局传唤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抓获经过、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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