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4日因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以贩养吸,从一名叫“阿某某”的**村男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三约30次。2016年10月10日8时许,民警在茂名市**镇市场附近路边抓获罗某某,在其身上扣押冰块状晶体15小包(经电子称量及鉴定,净重10.55克,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固体17小包、粉末状物质19胶粒(经电子称量及鉴定,净重3.84克,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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