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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室。1994年4月7日被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处死刑,同年8月2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12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9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监视居住后潜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1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间: 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9日; 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王某某(在逃)邀约下准备贩卖毒品给一不知名曲靖老板,罗某某表示看到买方有钱就可以做。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到沧源与不知名曲靖老板相遇,并看到曲靖老板带来的钱,该曲靖老板要求罗某某提供毒品样品。同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拿到样品后,与王某某、曲靖老板在孟定大湾江桥头饭店相遇,罗某某将样品交给曲靖老板。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王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轿车前往勐甘村立新公路边准备交易毒品时被禁毒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后备箱一绿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块,净重为6004.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户籍情况及前科材料:

3.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的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1张。

3.本案扣押物品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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