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9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汉族,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7********,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小组**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经两退两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和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石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商谈以价格人民币200元钱向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后二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罗某某身上收缴到毒资人民币200元,从石某某身上收缴到毒品海洛因0.4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0.40克、毒资200元、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通话记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毒品称量、封装等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瑞钧

2019年115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15****。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1张光盘。

3.《指定管辖批复》、《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