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住昭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3时许,罗某某在昭阳区**附近贩卖毒品给叶某某,并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收取了叶某某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41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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