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五常市**歌厅门前,向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牛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罗某某转账105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巍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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