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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8********,回族,中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银川市兴庆区**巷**号,个体。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将其中0.2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

2.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将其中0.4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买璞

检察官助理:王继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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