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座**。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17,被告人罗某某在饶平县钱东镇富东路路口,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饶平县饶平大酒店路口,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饶平县钱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1小包(净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