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14时30分左右,在临桂区**镇**大酒店门口,被告人罗某某将两小袋毒品海洛因以14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邓某某当场抓获,并在邓某某身上海洛因净重0.20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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