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许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求购毒品冰毒,被告人罗某某答应贩卖毒品给许某某,并要求许某某转钱,许某某随即微信转账230元给被告人罗某某,双方并约定在廉江市**镇**酒店**房交易毒品。当日下午I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依约窜到**镇**酒店**房内,将毒品交给许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告人罗某某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许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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