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以900元的价格从覃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日20时许,罗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中心**座**楼平台处,以1000元价格将从覃某某处购买的冰毒分出两小袋(共计净重1.78克)贩卖给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挡获。现场从黄某某处查获该两小袋冰毒,从罗某某处查获毒资1000元现金。

在罗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中心**座**号房内挡获覃某某,从覃某某身上及屋内查获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件共计净重284.39克,在覃某某位于金牛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暂住房查获冰毒434.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刑事责任。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张,提讯证、量刑建议书、函换押证各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