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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街**号**栋**室,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市中山路的中山道八号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徐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2月13日,徐某某转账900元钱给被告人罗某某向其购买三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阳光家园小区将三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徐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这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中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2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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